李俊刚律师亲办案例
许**聚众斗殴辩护词
来源:李俊刚律师
发布时间:2011-06-24
浏览量:541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今天,站在被告席上的有两个正处在花季年龄的青春少年,本应当坐在明亮的教室聆听老师的教诲,或者用自己的双手和勤劳创造属于自己的明天,却因为自己的冲动和不理智,站在了刑事审判的被告席上,我相信,参加诉讼的每一个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都和他们的家长一样,感到格外的心痛。我们既为他们的行为感到愤慨,更为他们的未来感到担忧,因为今天的审判将关系到他们以后漫长的人生之路,严格依照我国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审理本案,既是对他们的惩罚,也是对他们的挽救。我们认为,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根据本案事实和情节,被告人许**不具有聚众斗殴的犯罪主观故意,且情节相对轻微,危害不大。对被告许**应当予以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理由如下:
   
聚众斗殴罪为故意犯罪,行为成立聚众斗殴罪以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聚众斗殴的故意为要件。一般本罪的罪过形式可表述为:行为人明知聚众斗殴的行为会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而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或者为实现其他目的而放任该危害后果的发生。聚众斗殴的动机一般或是为了争霸一方抢占地盘,或是团伙间循环报复、打压异己,或是为了显威扬名而置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于不顾聚众殴斗,其目的是通过斗殴恐吓、伤害甚至杀死对方。从本案已查明的事实来看,我的当事人许**案发时只是一个未满18周岁的少年,迫于家庭环境而只念完了初中然后一直在外打工挣钱,今年1月份才到苏州务工,此前一直规规矩矩上班,兢兢业业工作,表现很好,不是那种爱打架,寻衅滋事的小混混。案发当日,在老东吴的人过来闹事时,本来可以采取报警的方式解决纠纷,但却因为自己的不成熟与不理智,听到外面大厅的吵闹声,就拿了把菜刀冲了出去,然后朝对方的手臂上砍了一刀。无论从主观上还是客观上,又怎么能认为其具有所谓的“公然藐视国家的法纪和社会公德,企图通过实施聚众斗殴活动寻求刺激或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呢?

 

未成年人对社会的认识,如果缺乏必要的引导和帮助,他们就会按自己的思维和认识办事,包括暴力。**今天站在被告席上,本身的主观因素当然是第一位的,但是家庭和社会的因素导致其法律观念的淡薄,青春期少年的冲动和不理智也是促成本案的不可忽视的原因。正是因为家长及其社会角色的不到位,正是因为许多法定的社会责任的落空,才使当前青少年犯罪成为社会的一个突出问题。而法律的公正对未成年人今后人生的影响是无法估量的,一个公正的判决可以让其感受法律的正义而为自己以前的行为忏悔,可以让其感受法律的威严而时时将冷静与理智谨记于心。相信被告人许**已经充分认识到其行为的危害性,增强了法律意识,争取以后做一个遵纪守法,正直的好公民。特请求合议庭充分考虑以上意见,对许**依法予以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

 

                                      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

                                        李俊刚律师

                                      2007年7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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