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俊刚律师亲办案例
张**盗窃案辩护词
来源:李俊刚律师
发布时间:2011-06-24
浏览量:497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张**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张**本人的同意,指派我俩担任被告人张**盗窃案一审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认真研究了案情,仔细查阅了案卷,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今天又依法出席法庭审理,参加法庭调查。现就本案的事实和适用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合议时考虑。

1、对公诉机关对本案的定性和盗窃财物价值的认定,辩护人不持疑义。

2、被告人张**是初犯、偶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是靠自己的劳动生活的人,一贯表现较好,以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这次在喝了较多酒的情况下头脑发昏,做出了不理智的行为,其主观恶性较小。

三、被告人张**尽管欠缺自首的法定要件,但其有自首的意思表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自首的关键是需要犯罪嫌疑人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投案,需要具备主动地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的意思表示。本案中,被告人张**由于文化水平低,

 

更欠缺法律知识,虽然没有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投案,但是他主

动跟被害人联系,并且打算将失窃的桑塔纳轿车归还被害人后再去公安机关自首,其主观上已经具备了自动投案的意思,在公安机关调查情况时也主动如实地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而且在公安机关对被害人张朝平所做的询问笔录里,张朝平也予以印证:“……见了面后张**承认自己前天晚上酒喝多了才把我的桑塔纳轿车偷走的,表示愿意去自首,然后警察就过来将张**抓住了。”

四、从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来看,被告人张**已构成既遂,但是从张**盗窃的目的来看,被告人张**有效的防止了盗窃目的的实现,故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均较小。

盗窃罪是目的犯,从本案来讲,被告人张**盗窃的主观目的是取得变卖桑塔纳轿车的款项,并着手实施。在被害人已经失去对涉案桑塔纳轿车的控制,被告人已经有效取得控制的情况下,被告人本可以顺利地将车在安徽省蚌埠市卖掉,但是被告人迷途知返,主动打电话告知被害人车在他手上,并且约定了地点还车。从刑法理论上讲,盗窃罪是一种非法取得他人财物的取得罪,在本案中,被告人在本可以顺利实现盗窃目的的情况下有效地中止了犯罪目的实现,其主观恶性小,而且被告人的行为并没有造成实际损失,社会危害较小,恳请合议庭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五、对被告人张**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宽严相济、有利于被告、监狱改造与社区校正相结合等刑事司法政策,既能有效地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又能尽可能降低司法成本,提高效率。从本案看,被告人张**主观上有将赃车退还后去公安机关自首的意思,而且能向公、检、法机关坦白、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始终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张**在法定的幅度之内予以最低量刑并宣告缓刑,给被告人张**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不仅可以节约宝贵的司法资源,而且对张**及其一家更是至关重要,因而,对张**宣告缓刑对张**或社会都是有益的。

六、被告人家庭面临严重困难。

由于这次盗窃行为,被告人**家中已经是负债累累,家里还有年迈的父母和一对儿女,需要**来承担起照顾妻子儿女的职责。对张**宣告缓刑,既可达到惩治张**的目的,又可减少一个贫困家庭。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在我们发言的最后,我们诚恳的希望合议庭能根据法律和本案的事实,对被告人张**从轻处理,并同时宣告缓刑,给被告人张**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是我们的辩护意见,希望能得到合议庭的充分考虑并采纳。

                                  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

                                  李俊刚律 师

                               2008年10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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